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吉2426执保42号
申请人:北方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安图县水利局,住所地吉林省安图县明月镇。
主要负责人:***,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北方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图县水利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北方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图县水利局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县支行(账号:XXX)账户中的2,410,440元进行冻结,对被申请人安图县水利局名下在***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XXX)账户中的2,410,441元进行冻结。申请人北方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XXX)提供担保。
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4月6日移送立案庭拟立(2023)吉2426执保42号立案执行,并当日移交执行局。本院于2023年4月6日收到申请人北方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于2023年4月12日民事裁定(2023)吉2426财保18号之一裁定准许申请人北方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
至此,安图县人民法院2023年4月4日作出的(2023)吉2426财保18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保全已其他部门撤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
(2023)吉2426执保42号,申请人北方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图县水利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保全一案以“其他部门撤回”方式结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