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方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图县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2426民初659号 原告:北方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图县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吉林省安图县。 负责人:**,该办公室主任。 被告:安图县水利局,住所地吉林省安图县。 负责人:***,该局局长。 原告北方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图县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安图县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北方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方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吕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