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5民初4354号
原告:郑荣春,男,197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省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张成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省德惠市。
被告:**水投水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106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方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南关区龙腾国际大厦B座25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郑荣春与被告***、**水投水业发展有限公司、北方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后,原告郑荣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郑荣春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柴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