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东方农道(北京)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北方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1民初2023号 原告:东方农道(北京)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辰光东路16号院12层12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方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西体路1号1栋7层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第三人:**塔拉苏木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塔拉苏木人民政府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东方农道(北京)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农道公司)与被告北方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塔拉苏木人民政府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东方农道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方农道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方农道(北京)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75.03元,由东方农道(北京)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