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方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94民初2813号 原告: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远洋·戛纳小镇)销品摩尔项目12幢101号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北方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西体路1号1栋7层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北方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