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顺业园生态景观有限公司

遵义恒聚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贵州顺业园生态景观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0302民初5222号
原告:遵义恒聚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礼仪社区管理服务中心礼仪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任泓,贵州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顺业园生态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环茅南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彝族,1971年11月07日出生,贵阳市人,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原告遵义恒聚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顺业园生态景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遵义恒聚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恒聚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贵州顺业园生态景观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恒聚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遵义恒聚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