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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仁怀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贵州绿彩美生态景观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黔03民终27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仁怀支公司。住所地: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青杠园社区徐家湾组陈香北路一号。
负责人张占淆,该支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4年3月20日出生,贵州省习水县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奇英,女,汉族,1938年3月8日出生,户籍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2002年11月26日出生,户籍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2009年6月19日出生,户籍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昌国,男,汉族,1971年12月17日出生,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绿彩美生态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仁怀市茅台镇环茅南路。
法定代表人郑洪,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仁怀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仁怀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范奇英、**、***、唐昌国、贵州绿彩美生态景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彩美生态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2016)黔0330民初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4日16时40分,唐昌国驾驶贵CH8265号轻型普通货车从习水县城往习水县习酒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习水县习酒镇董家坝路段时车辆侧滑后与***驾驶的贵CDE94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习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次事故作出认定:驾驶人唐昌国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驾驶人***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受伤后,在习水县人民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后转到遵义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住院治疗,于2015年9月21日出院,共住院治疗28天。出院诊断为:1、下颌骨骨折;2、上颌前牙区牙槽骨骨折;3、下颌颏部清创缝合术后;4、牙列缺损(11、21、22、41、42缺失)。出院医嘱为:1、注意保护术区,保持口腔卫生;2、1年后复诊取出内固定装置;3、1月后拆除牙弓夹板;4、择期义齿修复;5、建议休息1个月;6、我科随诊。***受伤检查和住院共产生医疗费42118.23元。***所受伤经泸州科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等级和误工期进行评定,意见为:***所受之伤评定为拾级伤残;***的误工期评定为壹佰伍拾日。产生鉴定费1300元。***后续治疗费用,经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评估,意见为:1、***上、下颌骨内固定术后需后续治疗费用12000元—15000元。2、***牙齿所受损伤需后续治疗费用64500元。产生鉴定费600元。
一审法院另查明,唐昌国驾驶的贵CH8265号车系贵州绿彩美生态景观有限公司所有,该车在太平财险仁怀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的赔偿限额为20万元,且不计免赔,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唐昌国系绿彩美生态公司的驾驶员,驾驶车辆系工作期间。范奇英共生育子女五人;***与妻子王存英生育长子**(2002年11月26日出生)、次子***(2009年6月19日出生)。***系习水县习隆煤矿工人。绿彩美生态公司为***垫付医药费和鉴定费为42718.23元。庭审中,***与绿彩美生态公司均认可***摩托车修理费1200元,由绿彩美生态公司自行去保险公司报销。
***一审诉请由唐昌国、绿彩美生态公司、太平财险仁怀支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76900.59元,庭审中变更为221418.22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因侵权行为导致他人身体受伤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习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双方当事人予以认可,故对事故事实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唐昌国驾驶的贵CH8265号车在太平财险仁怀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故***的损失应先由太平财险仁怀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的损失由太平财险仁怀支公司在其承保车辆的交强险限额122000元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损失确定为:一、医疗费42118.23元,予以支持。二、***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按50元/天计算28天为1400元,予以支持。三、护理费:***请求按102.80元/天进行计算,并未举证证明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不予支持。本院参照居民服务及其他服务业77.91元/天标准计算,则护理费为77.91元/天×28天=2181.48元。四、残疾赔偿金为22548.21元/年×20年×0.1=45096.42元。对被告关于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予以计算的辩称,不予采纳。***母亲范奇英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5254.64元/年×5年×10%÷5=1525.46元;***子女**和***被抚养人生活费为:15254.64元/年×(3+10)年×10%÷2=9915.52元。太平财险仁怀支公司对***的伤残等级持异议,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视为其放弃申请。五、鉴定费1900元,予以支持。六、后续治疗费原告主张79500元,结合***上、下颌骨内固定术后需后续治疗费用12000元-15000元;***牙齿所受损伤需后续治疗费用64500元的评估意见,酌定为77500元。七、交通费原告诉请279.5元,予以支持。八、误工费,原告请求按158.38元/天共计算178天,其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其系习水县习隆煤矿职工,并不能证明其收入的情况,结合***治疗、出院医嘱等情况,一审法院参照采矿业45307元/年/人的标准计算至定残前一日为124.13元/天×92天=11419.96元。九、***主张精神抚慰金3000元,结合***的伤残等级和伤情,予以支持。综上,***的各项损失共计196336.57元,应由太平财险仁怀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2000元,其余74336.57元,由太平财险仁怀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另绿彩美生态公司为原告垫付医药费和鉴定费42718.23元,为减轻当事人诉累,绿彩美生态公司垫付的费用由太平财险仁怀支公司直接支付给绿彩美生态公司即可,太平财险仁怀支公司另需支付153618.34元给原告。综上,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仁怀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因健康权受损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53618.34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付清。二、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仁怀支公司直接支付贵州绿彩美生态景观有限公司人民币42718.23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付清。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00.00元,由贵州绿彩美生态景观有限公司承担(贵州绿彩美生态景观有限公司已交纳)。
一审宣判后,太平财险仁怀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范奇英、**、***均系家村户口,一审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错误;2、***一审提交用于证明其是习水县习隆煤矿职工的证据系复印件,不能作为计算依据,其误工费应按居民服务业及其他服务业77.91元/天计算;3、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30元/天计算为宜。请求撤销原判,按上诉人前述理由改判。
被上诉人***、范奇英、**、***二审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均正确。
被上诉人绿彩美生态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之规定,由于我省户籍改革已经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所以,一审参照贵州省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有充分的事实根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误工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标准。虽然***一审期间向法庭提交其与习水县习隆煤矿的劳动合同以及工资清册系复印件,但是在该复印件上均另行加盖有习水县习隆煤矿的印章(鲜章),对一审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并以采矿业标准来计算***的误工费并无不当,应予确认。一审以50元/天的标准计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也符合当地的生活消费实际,应予确认,太平财险仁怀支公司主张以按居民服务业及其他服务业标准计算误工费,以30元/天的标准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太平财险仁怀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太平财险仁怀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玉振
审 判 员  任建毅
代理审判员  贺灿灿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