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0105民初743号
原告:海南裕隆显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蓝城紫园路祥和家园2栋14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RDXMJ7L。
法定代表人:曾凤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恒,海南大兴天泰(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澳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丘海大道56号水云天小区14栋秀云居2层2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RF2R264。
法定代表人:于慧。
原告海南裕隆显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澳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海南裕隆显通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南裕隆显通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朱海燕
人民陪审员 刘 毅
人民陪审员 符小曼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李舒瑶
书 记 员 符晓莹
印刷:许斯娜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20年1月19日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