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澳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某某月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海南星龙富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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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le="font-family:黑体; font-size:18pt">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8pt">民事裁定书
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5pt">(2021)琼9005民初3489号



原告:海南***月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水涯新区集资楼1幢601室。



法定代表人:潘在严,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良福,海南川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密,海南川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星龙富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国贸玉沙路46号椰海大酒店一楼。



法定代表人:魏三雄,执行董事。



被告:海南澳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丘海大道56号水云天小区14栋秀云居2层209房。



法定代表人:于慧,执行董事。



原告海南***月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海南星龙富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海南澳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海南***月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已进行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月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09.28元,减半收取8854.64元,由海南***月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17709.28元),原告预缴的案件受理费8854.64元,本院在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审判长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张博


审判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陈玫玫


审判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云明慧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letter-spacing: 3.00em; ">郑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涛

书记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letter-spacing: 1.00em; ">曾秋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