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嵘鑫建设有限公司

建德市明隆建材有限公司与杭州嵘鑫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82民初5003号
原告:建德市明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航头镇航川村吴潭76号。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被告:杭州嵘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寿昌镇西昌路49号西门村村民活动中心702室。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原告建德市明隆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嵘鑫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建德市明隆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建德市明隆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德市明隆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建德市明隆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倪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