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鸿鹄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鸿鹄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127民初259号
申请人:**,男,199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申请人:河北鸿鹄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经济开发区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1794154086B。组织机构代码:79415408-6。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北鸿鹄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鸿鹄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1956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北鸿鹄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1956元。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