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鸿鹄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北鸿鹄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127民初259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94年7月27日出生,住景县,
被告:河北鸿鹄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1794154086B,住所地:阜城县经济开发区西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义辉,阜城县法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河北鸿鹄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2020)冀1127民初25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河北鸿鹄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1956元。因双方达成和解,纠纷解决。原告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北鸿鹄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