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鸿鹄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北鸿鹄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127民初259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94年7月27日出生,住景县,
被告:河北鸿鹄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1794154086B,住所地:阜城县经济开发区西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义辉,阜城县法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河北鸿鹄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纠纷解决。原告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北鸿鹄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9元,减半收取计1170元,保全费1030元,共计2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