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鸿鹄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鸿鹄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阜城县路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1128执124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鸿鹄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城县经济开发区西区。

法定代表人:孙明明,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1794154086B。

被执行人:阜城县路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城县古城镇北环路北。

法定代表人:刘洪利,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868571825XC。

本院在执行河北鸿鹄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阜城县路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阜城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7日作出的(2020)冀1128民初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阜城县路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阜城县路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260062.33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同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力。

审判员  高强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董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