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鸿鹄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北鸿鹄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1民初398号

原告:***,男,195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

被告:河北鸿鹄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经济开发区西区。

法定代表人:孙明明,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阜城县。

***与河北鸿鹄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清成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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