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1民初398号
原告:***,男,195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
被告:河北鸿鹄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经济开发区西区。
法定代表人:孙明明,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阜城县。
***与河北鸿鹄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清成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