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1128民初1869号
原告: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H9YGWXX,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江山路500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鸿鹄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1794154086B,住所地衡水市阜城县经济开发区西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系公司员工。
原告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鸿鹄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9月13日立案。原告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3元,由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孟 胜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核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