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213民初3192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为辽宁省盖州市。
被告***,男,1968年11月0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新区。
被告大连慧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址为大连市高新园区七贤岭爱贤街10号5层502。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曲楠,系辽宁申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申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诉被告***、大连慧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