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昌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原广义、原婷婷与被申请人慧昌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83民初7230-1号
申请人:原广义,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申请人:原婷婷,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
被申请人:慧昌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大连慧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原广义、原婷婷与被申请人慧昌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原广义、原婷婷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慧昌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47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47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原广义、原婷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慧昌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47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2870元,由申请人原广义、原婷婷暂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