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83民初7230-1号
申请人:原广义,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申请人:原婷婷,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
被申请人:慧昌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大连慧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原广义、原婷婷与被申请人慧昌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原广义、原婷婷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慧昌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47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47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原广义、原婷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慧昌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47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2870元,由申请人原广义、原婷婷暂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