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昌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解除保全申请人慧昌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83民初2043-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慧昌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原大连慧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8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慧昌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作出(2019)鲁0683民初2043-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慧昌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6万元。现因本案被告慧昌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11月5日将现金36万元交至本院作为担保,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9)鲁0683民初2043-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慧昌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6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