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83民初2043-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慧昌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原大连慧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8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慧昌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作出(2019)鲁0683民初2043-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慧昌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6万元。现因本案被告慧昌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11月5日将现金36万元交至本院作为担保,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9)鲁0683民初2043-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慧昌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6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