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民初2073号
原告:**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七贤岭爱贤街**开易实业设计城**第**701-710。
法定代表人:梁振杰,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勋、任毅,系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晨汽车投资(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得胜街道(大连先进装备制造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华晨汽车投资(大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陈铮
审判员 王纪
审判员 刘冬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刘建东
书记员李颖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