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昌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慧昌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与华晨汽车投资(大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民初797号
原告:**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七贤岭爱贤街10号开易实业设计城A座第七层701-710。
法定代表人:梁振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毅,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勋,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晨汽车投资(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得胜街道(大连先进装备制造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男,198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系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管理人的工作人员,住山东省莱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子健,男,1996年6月1日出生,汉族,系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管理人的工作人员,住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晨汽车投资(大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受理后,原告**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9992元,减半收取29996元,由原告**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 倩
审判员 孙菁蔓
审判员 陈 铮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吕慧子
书记员孙芮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