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93民初1361号
原告:**,男,1957年11月1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颉,辽宁研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玉彬,辽宁研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5年1月5日出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大连龙坤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松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MA0QD0XP62。
法定代表人:江滨。
被告:大连长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虹港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6658421812。
法定代表人:于长江。
被告:慧昌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住所地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七贤岭爱贤街**开易实业设计城**第**701-710代码:91210231744369003D。
法定代表人:梁振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园,辽宁添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码:91210200118462163T。
法定代表人:蔺湘。
原告**与被告***、大连龙坤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长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慧昌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洪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宋晓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