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81民初5355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59年9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元、王道红,贵州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男,1977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凤超,上海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上海赫赫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88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631617832W。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贵州华建伟业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山林路125号附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MA6E6MFRX9。
法定代表人:冯卫华。
第三人:慧昌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七贤岭爱贤街10号开易实业设计城A座第七层701-710。
法定代表人:梁振杰。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第三人上海赫赫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贵州华建伟业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慧昌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反诉原告**分别于2019年11月25日、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准许反诉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536元,减半收取计3268元,由原告***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国芬
人民陪审员 李洋庆
人民陪审员 陈忠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天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