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德中民初字第135号
原告胜利油田集兴石化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菏泽路19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广通管道穿越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新岭路康乐小区泰康药业宿舍2号楼5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胜利油田集兴石化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广通管道穿越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胜利油田集兴石化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山东广通管道穿越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55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胜利油田集兴石化安装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山东广通管道穿越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55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