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环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环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92民初326号
原告:***,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凤海,山东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环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551174154F,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柘汪镇仲湖村望海路3-1号。
法定代表人:仲崇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侍崇波,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中建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335516068G,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坪山大道2007号创新广场B座B1901。
法定代表人:周丽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该公司职工。
本院于2022年2月8日受理原告***与江苏环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继业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连雪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