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环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献县聚鑫建材租赁站、***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92执1587号 申请执行人:献县聚鑫建材租赁站。 被执行人:***,男,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赣榆县。 被执行人:***,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涟水县。 被执行人:江苏环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之间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的(2021)鲁1092民初57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经查,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以(2022)鲁1092执保76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苏环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现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延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缴纳了本案执行费1599.05元,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苏环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苏环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马 辉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