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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县聚鑫建材租赁站、***等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92执保768号 申请人:献县聚鑫建材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威海市。 被申请人:***,男,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赣榆县。 被申请人:***,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涟水县。 被申请人:江苏环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 本院在审理献县聚鑫建材租赁站与***、***、江苏环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了(2021)鲁1092民初5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2年9月21日,献县聚鑫建材租赁站向本院申请立案实施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环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327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程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