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环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市泷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环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民再3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吉林市泷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南山街创业大厦5楼510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江苏环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柘汪镇仲湖村望海路3-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吉林市泷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环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20)吉0204民初2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7月8日作出(2021)吉02民申48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吉林市泷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以与江苏环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吉林市泷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吉林市泷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二、撤销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20)吉0204民初2581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2,959元,减半收取1,479.50元,由吉林市泷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再审案件受理费2,901元,减半收取1,452.50元,由吉林市泷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