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新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辽宁新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7执异29号
申请人:***,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锦州精英商务酒店总经理,住锦州市凌河区吉庆里25-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锦州市古塔区汇鑫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新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锦州新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松山新区果树农场237甲。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辽宁新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寇晓一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不予执行锦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锦仲裁字(2015)第001号裁决。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寇晓一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请求撤回不予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不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聂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