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新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辽宁省锦州监狱、辽宁新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毛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辽0711民初93号
原告:***,男,1966年9月1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兴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7年4月7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兴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巍,辽宁锦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96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殿申,辽宁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省锦州监狱,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南山里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0004639057629。
负责人:张树义,该监狱监狱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东侠,该监狱法规科科长。
(追加)被告:辽宁新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松山新区区果树农场2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701629282Q。
法定代表人:朱子良,该公司总经理。
(追加)被告:毛某某,男,1971年7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锦州市太和区。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笑梅,辽宁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辽宁省锦州监狱、(追加)被告辽宁新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毛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结案。
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被告***自愿负担425元,由被告毛某某自愿负担425元。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