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坤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陈某、青海坤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2221民初489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青海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城西区天成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青海坤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MA752L1L03。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
原告**与被告陈某、青海坤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元,减半收取计6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