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801财保62号
申请人:格尔木天海建筑器材经销部,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盐桥南路54号西农集团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2801MA7545F80H。
经营者:李国正,男,1970年3月15日生,汉族,河北省献县人,格尔木天海建筑器材经销部经营者,住青海省格尔木市盐桥南路54号西农集团院内,身份证号XXX。
被申请人:青海坤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18号35号楼2单元15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MA752L1L03。
法定代表人:张林,董事长,身份证号不详。
申请人格尔木天海建筑器材经销部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海坤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格尔木市教育局的工程款160000元。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保函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海坤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格尔木市教育局的工程款16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马欣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