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坤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坤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2民初3177号
原告:青海坤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MA752L1L03),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18号35号楼2单元251室。
法定代表人:张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菊,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1879Y),住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199号。
法定代表人:张义光。
原告青海坤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原告青海坤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坤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坤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372元,减半收取8686元,由原告青海坤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华 红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邱 双
书 记 员  梁增荣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