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202民初4194号
原告:甘肃亚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雁滩新区红星国际广场第2幢29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MA74KTXB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海坤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新千国际广场东片区2#楼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OMA752L1L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亚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坤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甘肃亚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亚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亚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64元,减半收取计1582元,由原告甘肃亚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