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青0123民初14号
原告:青海驰达道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湟源县日月乡。
法定代表人:***,青海驰达道路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言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坤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
法定代表人:***,青海坤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告青海驰达道路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坤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原告青海驰达道路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海驰达道路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