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沙港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明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2民初16326号
原告:上海沙港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路遥,上海市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明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沙港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明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沙港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原告上海沙港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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