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4民终28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益同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恒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75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古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38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陕西益同创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省恒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陕西古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23)陕0402民初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陕西益同创商贸有限公司提交上诉状后,原审法院依法向其送达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七日内缴纳诉讼费用,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陕西益同创商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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