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舒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衡邦智能门窗有限公司与陕西舒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3财保332号
申请人:上海衡邦智能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国喜,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舒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房。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上海衡邦智能门窗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舒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21717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担保额21717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衡邦智能门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舒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21717元(开户行: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白南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4882)。
上述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案件申请费237元,由申请人上海衡邦智能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路**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