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3财保49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衡邦智能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国喜,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舒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关于申请人上海衡邦智能门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舒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作出(2020)陕0113财保332号民事裁定,依法对被申请人陕西舒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21717元采取保全措施。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并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衡邦智能门窗有限公司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舒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21717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路**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