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明辉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明辉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执1507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10月9日生,住贵阳市云岩区。
被执行人贵州明辉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湄江镇天文大道碧波湾。
法定代表人王云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钟幺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项目C区第9栋1单元37层10号。
法定代表人钟仕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7)黔0102民初1000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511839.51元及违约金(以511839.5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7年12月15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4459元、执行费3120元,同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明辉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钟幺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519418.51元;或查封、扣押、拍(变)卖其等价值财产,以价款清偿以上债务。
二、提取被执行人贵州明辉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钟幺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收入以清偿其所欠申请执行人上述的债务。
三、被执行人贵州明辉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钟幺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亦一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帅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