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明辉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明辉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黔东南州益工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01执异332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贵州明辉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湄潭县湄江镇天文大道碧波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8MA6DKQ4B5B。
法定代表人:王云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光海,男,198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市。
申请执行人:黔东南州益工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开怀街道771厂斜对面养丢大坡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MA6DNYLA37。
法定代表人:吴立昆,董事长。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黔东南州益工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益工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贵州明辉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明辉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被执行人)明辉公司提出异议请求:解除(2021)黔2601执4750号之五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明辉公司贵州银行(账号:01×××02)及账户内资金的冻结,并不得对该账户采取划拨等执行措施。事实与理由:益工公司因与明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冻结了明辉公司的贵州银行账户(账号:01×××02)。后案件进入执行阶段,该账户继续被冻结。该账户是明辉公司为贵阳茂城房开公寓楼项目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因该账户冻结,农民工工资得不到发放。为此,农民工几番到项目地聚集,要求发放工资。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涉案账户是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规定不得在执行中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涉案账户的冻结,严重侵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为此特提起执行异议。
本院查明,益工公司依据生效的(2021)黔2601民初468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2021)黔2601执4750号之五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明辉公司在贵州银行01×××0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90811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院认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储存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储存办法。工资保证金的储存比例、储存形式、减免措施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该《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保监会作出《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是指有关单位在银行金融机构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储存的专项用于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的资金。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中明显超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并且明显超出支付该项目农民工工资所需全部人工费的资金,对工资保证金账户中超出工资保证金主管部门公布的资金存储规定部分的资金,人民法院经认定可依法采取冻结或者划拨措施。当事人及有关单位、个人利用两类账户规避、逃避执行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和通知,工资保证金的规定是为了明确而具体的一个或数个工程设立的专用账户,账户内的资金应当与工资保证金主管部门公布的资金存储数额相当,超出部分不属于不得冻结、划拨的范围。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内的款项在工程完工并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后不再属于不得冻结、划拨的资金。本案中,异议人明辉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其与贵阳茂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银行乌当支行签订的《建设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委托发放三方协议》,但该协议并无签订时间;同时,异议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协议中约定的工程是否为在建工程,涉案账户是否仍在委托发放时间内。另外,异议人提交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证明”并没有加盖贵州银行的印章及负责人的签名,同时该“证明”也未载明出具时间以及01×××02账户系哪个具体的工程保证金账户。由于不能确定涉案冻结所保证的明确项目,本院不能认定该冻结账户具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的性质。异议人的异议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贵州明辉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刘 江
审 判 员  王金贵
审 判 员  韩 晶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覃庆伟
书 记 员  文生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