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执4871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昭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苟江镇天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0856894755。
法定代表人:鲁权,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苏州路永泽二期永泽大厦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2147619561。
法定代表人:何大江。
申请执行人贵州昭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纠纷一案,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1万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 洲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冷雪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