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 渝0119民初4477号
原告:重庆西友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工业园区流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0846651992。
法定代表人:谭同有,重庆西友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振雨,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瑶妮,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百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次南门中创联合大厦16楼B座河滨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6669813948。
负责人:王亨铸,贵州百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总经理。
被告:贵州百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中路100号(时代佳园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714353617Y。
法定代表人:徐航浩,贵州百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贵州昭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芶江镇天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0856894755。
法定代表人:鲁权,贵州昭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西友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百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贵州百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昭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西友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西友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西友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西友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50元(原告已预交943元),退还原告重庆西友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793元,由原告重庆西友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向 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贞轶
书 记 员 郑开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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