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3民终57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利新联爆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孟关乡上板村2栋0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345X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飞,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习水县赤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杉王街道红一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MA6DJ9YG5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中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中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贵州习水林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杉王街道办事处大榜村丹霞中路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MA6DNOYCXO。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贵州昭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芶江镇天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0856894755。
法定代表人:鲁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保利新联爆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习水县赤河混凝土有限公司、贵州昭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习水林旅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2020)黔0330民初3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2020)黔0330民初34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保利新联爆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72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胡晓波
审判员***
审判员*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