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执384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贵州昭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仁怀市城市开发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黔民终126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与贵州昭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仁怀市城市开发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贵州昭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仁怀市城市开发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昭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1000000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仁怀市城市开发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00元;
三、采取前款执行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该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蔡一雷
审判员邓雪梅
审判员廖戡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钱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