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昭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保利新联爆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拓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30民初5482号
原告:***,男,1981年11月0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
委托代理人:罗从聪,系重庆达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利新联爆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孟关乡上板村2栋0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345XC。
法定代表人:沈晓松。
委托代理人:任泳敏,系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拓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芶江镇天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322044129U。
法定代表人:张**。
委托代理人:张炜毅,特别授权。
第三人:贵州习水林旅投资有限公司,住址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杉王街道办事处大榜村丹霞中路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MA6DNOYCXO。
法定代表人:陈叶青。
委托代理人:胡珊瑚,贵州名城(习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第三人:贵州昭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0856894755,住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芶江镇天明村。
法定代表人:鲁权。
委托代理人:张炜毅,特别授权。
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保利新联爆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拓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习水林旅投资有限公司、贵州昭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9日依法向原告***代理人送达了开庭传票等相关文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拒不到庭的行为,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28.00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书即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陆安洋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许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