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22596号
原告:陕西建筑电器厂,住所西安市户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40M。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陕西洁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24X。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建筑电器厂诉被告陕西洁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陕西建筑电器厂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建筑电器厂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建筑电器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4元,减半收取752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王 楠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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