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汇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汇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112民初20133号

原告:陕西汇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陕西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凡,陕西迈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汉族,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茹,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汇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薛红安独任审理。原告陕西汇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商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陕西汇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于2019年5月28日入职,工资每月4000元,2019年11月每月增加1000元,对被告提出的支付项目提成不认可,且被告亦未提供相关证据。2020年3月17日,被告申请离职,原告已将其工资核算并支付给其。因对仲裁裁决不服,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原告无须支付被告项目提成31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项目提成是原、被告具体核算的结果,也是原告多次通过微信和电话的方式对被告的项目提成进行的确认,其提交的应当支付提成的证据原告并无异议,根据双方约定,原告应当支付项目提成31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9年5月28日入职原告处工作,任职设计员,工作期间原告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缴纳社会保险。双方曾因提成问题发生矛盾,原告提出两种方案:一是补助一万元,签订劳动合同,开始缴纳社保,支付工资;二是配合好后续工作,支付3万多元,解除劳动合同。2020年3月17日被告离职。后申请仲裁,请求:1.裁决原告支付被告2019年6月28日至2020年3月16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9500元;2.裁决原告支付被告提成31000元;3.裁决原告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5000元;4.裁决原告支付被告社保损失13202元;5.确认原告与被告2019年5月28日至2020年3月17日存在劳动关系。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0月14日作出市劳人仲案字(经开)【2020】第204号裁决书,裁决:1.确认原告与被告自2019年5月18日至2020年3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原告支付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7500元;3.原告支付被告项目提成31000元;4.原告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5000元;5.驳回被告其余仲裁请求。原告对此裁决不服,诉至本院,形成诉讼。

以上事实有微信、录音、庭审笔录及相关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提成款31000元是否成立。结合本案微信、录音证据,能够确认原告认可提成款的事实,且授予被告有任意选择权,从实际履行情况来看,被告选择了解除劳动合同,现其要求支付提成款并无不当,原告方应按约定予以支付,具体数额以能明确的数字3万元认定为妥。原告不予支付的诉请,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仲裁裁决的其他事项,原、被告均未起诉,本院予以确认,唯入职时间有误,应予变更。未缴纳社保损失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陕西汇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自2019年5月28日至2020年3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原告陕西汇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7500元。

原告陕西汇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被告**项目提成款3万元。

原告陕西汇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5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薛  红  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垚书记员尹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