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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宁0205民初118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7月5日出生,住宁夏银川市。
被告:宁夏北极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
法定代表人:马建忠,该公司。
原告***与被告宁夏北极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