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2322执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1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棕榈泉花园11幢3单元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K8C58X3。
法定代表人:黄林,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77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通过网络查询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信息,无存款;依法查询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房产信息,其名下无房产、无车辆。现查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双柏县交通运输局有未拨付的工程款,本院已依法向双柏县交通运输局送达了协助执行材料,但工程款暂无法拨付。已对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德祥
审判员 李国昌
审判员 施淑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旺军